
|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 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 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蘇州工業園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停車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機動車停放服務 | 根據蘇發改費〔2020〕3號、蘇發改費〔2025〕6號文件制定 |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蘇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關于公布蘇州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蘇發改費〔2020〕3號)、《園區管委會關于印發<蘇州工業園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區分類管理意見>的通知》(蘇園管規字〔2020〕6號)、《關于貫徹落實 <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費〔2023〕8號)、《關于優化市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計費管理的通知》(蘇發改費〔2025〕6號) | 繳入國庫 |
| 2 | 蘇州工業園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道路和綠地挖掘(占用)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城市道路和綠地挖掘(占用)許可 | 《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2016版)》 《關于蘇州市樹木、花卉、綠化設施損失補償收費標準的批復》 |
政府制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蘇州市物價局、蘇州市財政局)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2016版)》的通知》(蘇建城〔2016〕682號)、《關于蘇州市樹木、花卉、綠化設施損失補償收費標準的批復》(蘇價費字(1996)第14號(96)蘇財綜字第7號) | |
| 3 | 蘇州工業園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便民服務攤點(早餐)臨時占道經營 | 建設性占道,車行道占道在一個月內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個月內0.20元/日·平方米。超過一個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超過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見文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 政府制定(園區財政審計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蘇建綜〔1995〕287號、蘇財綜〔95〕88號、蘇價涉〔1995〕160號,蘇財綜〔1999〕217號,蘇政發〔2002〕105號,財預〔2003〕470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建城〔2016〕682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蘇容政發〔20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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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蘇州工業園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政府性基金 | 永久使用林地許可 | (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征收;屬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
政府制定 |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業局關于調森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蘇財綜【2016】20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林業局轉發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3】13號) | 由稅務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