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及下屬單位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 ||||||||||
|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 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 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 | 蘇州工業園區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 | 事業單位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10元。 | 政府制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 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其它免減按政策文件執行。 |
| 2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政府性基金 | 用于項目建筑規劃紅線以外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以提升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 | 按建筑面積105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財政部) | 財綜函〔2002〕3號,蘇政發〔1998〕48號,蘇價費〔1998〕286號、蘇財綜〔1998〕135號,蘇政發〔2002〕105號,蘇價服〔2003〕115號、蘇財綜〔2003〕37號(鎮江),蘇財綜〔2003〕24號(統一南京市收取辦法),蘇價服〔2006〕225號、蘇財綜〔2006〕42號,蘇價服〔2006〕472號、蘇財綜〔2006〕97號,蘇價涉〔1994〕76號、蘇財綜〔94〕66號,蘇辦發〔1996〕19號,蘇價服〔2001〕377號,蘇價服〔2004〕4號、蘇財綜〔2004〕1號,蘇價費〔2009〕291號、蘇財綜〔2009〕47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價服〔2014〕49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19〕53號,蘇財綜〔2019〕3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綜〔2007〕53號,財綜〔2011〕41號,國辦發〔2011〕45號,財綜〔2012〕5號,財綜〔2012〕99號,蘇政辦發〔2021〕101號 | 對農民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建住房、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 |
| 3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全省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用地單位不能自行占補平衡的需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 每平方米30-50元,其中:蘇北30元,蘇中40元,蘇南50元。占用基本農田的加收40%。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當地最高標準的2倍執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預〔2002〕584號,蘇財預〔2002〕95號,財稅〔2014〕77號,蘇財綜〔2014〕105號,蘇價服〔2015〕361號,中發〔2017〕4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
| 4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 政府性基金 | 國家、集體、個人(含鄉村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建房用地)非農業建設新征(撥、使)用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原地拆建不擴大范圍的除外),征收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 國家、集體、個人非農業建設新征(撥)占用土地時繳納,2400元/畝。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截止日期財政部另行明確。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省財政廳、原省物價局、原省土地管理局 |
蘇政辦發〔1995〕62號,財綜字〔1998〕143號,蘇財綜〔1999〕90號,蘇政辦發〔2002〕77號、蘇政發〔2002〕105號,蘇政辦發〔2002〕115號,蘇政辦發〔2002〕137號,蘇價費〔2009〕291號、蘇財綜〔2009〕47號,蘇政發〔2011〕66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20〕72號,蘇財綜〔2021〕11號 | |
| 5 | 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 按劃撥或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征,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從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滯納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原省國土資源廳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預〔2002〕584號,蘇財預〔2002〕95號,蘇價服〔2008〕330號、蘇財綜〔2008〕78號,財稅〔2014〕77號,蘇財綜〔2014〕105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根據財稅〔2021〕8號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閑置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